| 醫院評鑑合格名單 |
| ◆本系統資料取各縣市衛生局執業登記資料,如查詢結果與現況不符,請依照相關法規規定,向所在地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反應。 |
| .「姓名、性別、醫事人員類別及專科資格」有異常,請與衛生署醫事處發證間聯絡(02-85906666轉6158)。 |
| .「執業登記場所、執業登記科別及報備支援場所」有異常,請與各縣市衛生局醫政課聯絡。 |
| .「有執業事實,卻查無此人」,請與系統管理者聯絡(02-85906666轉6676 或轉6674) |
| ◆相關法規 |
| .醫療法第15條「醫療機構之開業,應向所在地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,經發給開業執照,始得為之;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,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。前項開業申請,其申請人之資格、申請程序、應檢具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」 |
| .醫療法第 103條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: |
| 一、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、第十七條第二項、第二十二條第二項、第二十三條第二項、第三項、第五十七條、第六十一條、第六十三條第一項、第六十四條、第七十二條、第八十五條、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。 |